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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环球热文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4-05 19:56:4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 时 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40)。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4 日(星期二)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楼会议室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 277,761,6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7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77,701,71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 人,代

表股份 5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股份 59,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0 人,代表股份 59,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案》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捷登”)回避了

本议案的表决。

  经 表 决, 同意 84,030,700 股 ,占 出席 本次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经表决,同意277,724,8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43%;反对3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江苏捷登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经 表 决, 同意 84,030,700 股 ,占 出席 本次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设、租赁、回购协议>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77,732,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21%;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南京)律师事务所余本军律师、周君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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