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料图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保
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微”、
“上
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立昂微进行了现
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Lion Microelectronics Co.,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立昂微
证券代码:605358
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3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16 日
首发上市日期:2020年9月11日
注册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号大街199号
注册资本:676,848,359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
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杰峰、刘铮宇、陈佳睿。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铮宇、萧家怡、梅轩铭。
(五)现场检查手段
三、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立昂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
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
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立昂微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立昂微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
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立昂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非公开发行和 2022 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使用凭证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立昂微制定
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
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的情形。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对外投资不存
在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2022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未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未发
生对第三方的违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投资已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负责人沟通及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
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四、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五、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立昂微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
七、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立昂微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至今立昂微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
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杰峰 刘铮宇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再融资持续督导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铮宇 陈佳睿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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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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