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23】0299 号)问询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4)
针对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
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拟采取何种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请独
立董事、监事会对问题(4)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就曹文龙等业绩承诺方未完成业绩对赌承
诺未达标部分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现金赔偿的仲裁申请,鉴于目前
曹文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仲裁仍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认为公司
已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符合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后续我们也会继
续关注仲裁案件,督促公司根据仲裁案件的实际进展采取有效措施尽
可能挽回相应损失。
风险。请公司:(1)补充披露各年度曹文龙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
司及上实龙创存在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并结合商业实质
和资金最终流向,说明是否构成资金占用。请独立董事就问题(1)
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上实龙创事件发生后,于 2022 年内对上实龙创开展深度
自查,结合司法机关对曹文龙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年审会计师
对相应情况的审计取证和情况认定,我们认为公司于 2022 年末认定
曹文龙及其亲属与上实龙创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约人民币 9,509.38
万的认定依据较为充分,认定资金占用程序合理,后续将督促公司对
资金占用情况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追讨,以减少公司损失。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维宾、张永岳、夏 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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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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