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
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数增加,因此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并编制了《湖南泰
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 取填补
措施、相关主体承诺及风险提示的公告(第二次修订稿)》,该内容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
体承诺(第二次修订稿)。
四、关于修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数增加,因此公司就发行数量予以调整,本
次修订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
独立董事:宋思勤、赵德军、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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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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