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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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
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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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城南云五路 3 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7,706,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5.6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7,481,10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5.55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5,5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73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86,3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84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360,8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7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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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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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选举宋小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份数:47,491,12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选举宋小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份数:2,370,915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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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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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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