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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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
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份 104,882,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0.2812%。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为 2 人,代
表股份 104,478,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 30.16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04,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167%。
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共 10 个议案,其中,
《关于 2023 年为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全资子公司
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特殊决议议案,已经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84,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7159%;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8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0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26.2741%;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3.725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84,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7159%;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8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0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26.2741%;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3.725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62,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6949%;反对 32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05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20.8313%;反对 3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9.168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84,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7159%;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8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0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26.2741%;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3.725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84,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7159%;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8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0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26.2741%;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3.725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23,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6575%;反对 359,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4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1.1331%;反对 3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8.866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23,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6575%;反对 359,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4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1.1331%;反对 3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8.866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84,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7159%;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8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0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26.2741%;反对 2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3.725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45,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6785%;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2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6.5760%;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3.424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04,545,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9.6785%;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2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6.5760%;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3.424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范晓东律师、王玥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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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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