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23-035
(资料图)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68,770,80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7,508,322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
财政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币。
(4)对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4 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380909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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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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