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
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
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的业绩指标、拟解锁的
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已满足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回购
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拟再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本次再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及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
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对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对公司业务的
独立性无影响。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再次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
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及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耿成轩:
李 激:
陈晓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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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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