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公司根据
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内容、投资
用途等变更,有助于公司合法合规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境外光伏电站资产折旧年限事项,充分考
虑了公司境外电站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
报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事项。
三、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资产出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出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资产,符合公司“轻资产”
运营战略,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发展模式与资产结构,推动户用光伏发电
系统资产形成健康周转。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
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尽快推动资产出售的交易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资产出售
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受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受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
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韩洪灵、彭剑锋、丁松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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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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