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3-04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9 - 2023/6/30 2023/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方稀土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615,065,842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7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9 - 2023/6/30 2023/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嘉鑫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 扣税说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 元;持
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
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持有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
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 元
(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传真)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83 号
联系邮箱:cnrezqb@126.com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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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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