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作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确定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3 年度基本年薪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
司经理层成员 2023 年度基本年薪的议案》。我们认为 2023 年公司经
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能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有效提升与持续发展,符合
公司现状要求,同意该方案。
二、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杨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
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杨凯先生的教育
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
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凯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贺良冬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
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
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贺良
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姜会林、刘姝威、王腾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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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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