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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瑞尔: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7-10 19:25:21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300150      证券简称:世纪瑞尔     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世纪瑞

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0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部分历史数据取值错误、部分参数重复取值等计算

错误问题,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 2020 年

度、2022 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将部分人

工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存在内部交易抵消错误,导致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牛俊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江滨作为

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公司

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认真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

度,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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