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相关资料图)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构成
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会导致荣旗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求》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四、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法定程序完备、
合规、有效。
七、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
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
会。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就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刘跃华、严康、王世文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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