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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52.09 万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747.72 万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聘任产品研发中心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管人员教育背景、任职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上述聘任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黎 王立 张连起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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