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康达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
“公司”)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有关规定,对康达新材本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提高公司融资能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康达新材控股股东唐山金控产业
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
金控”)拟为公司的多笔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体现公平原
则,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的责权,公司拟根据唐山金控为公司实际提供贷款担保
的金额和期限向其支付融资担保费,收费标准为年费率 0.8%,不足一年按实际
时间折算支付。本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3,500 万元,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348 万元。
唐山金控为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唐山金控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建祥、宋兆庆、刘丙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土地整理;旅游项目开发;为企业提供项目策划(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之控股股东;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2.9.30
资产总额 3,323,119.12 3,679,984.61
负债总额 1,867,782.50 2,113,251.49
净资产 1,455,336.61 1,566,733.12
资产负债率 56.21% 57.43%
项目 2021 年 2022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394,747.57 427,790.65
利润总额 110,831.76 65,710.18
净利润 98,582.82 47,874.77
注:其中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团 98.48%股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费,收费标准为年费率0.8%,不足一年按实际时间折算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公允性
唐山金控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收取的担保费是以支持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融
资成本为出发点,参考市场价格并经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的,遵循了有偿、自愿
的商业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以及资金的正常运转和各项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担保费用合理,不影响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定价公
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关
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王
建祥、宋兆庆、刘丙江均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
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康达新材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关联董事王建祥、宋兆庆、刘丙江
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祥、宋兆庆、刘丙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以及
资金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以下
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小见 王楠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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