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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_即时看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股票 > 正文  2022-11-16 17:10:21 来源:证券之星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

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为规避商品价格波动对经营和贸易业务产生的

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

的能力,参与套期保值品种为公司经营和能源贸易产业链经营相关产品。

  第四条 套期保值套保业务平台为上海套期保值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

所及经过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其他交易平台及金融机构,保值工具为套期保值。

  第五条 从事套期保值与现货结合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与现货结合业务。公司用于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

规模不超 5000 万元,期限一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

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

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京沪石油(江苏)有限公司、

京晟能源(北京)有限公司、鑫京沪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新疆隆锦祥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业务部门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

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额度。

  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九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总经理

                事业部总经理

      财务部                       审计部

              事业部项目负责人

                子公司交易部门

  第十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开平仓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收款;

  以上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业部统筹负责公司

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设立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项

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对现行的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执行过程与内部控制制度相一致。

门盈亏报表。

  第十三条 财务部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职责:

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职责:

化、交易所限仓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

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报;

财务结算工作。交易员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汇总单或凭证传

递到财务部;

方案,经公司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易员选择合适价格以对冲履约方式平仓;

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保证金出入金流程:

 各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员提交套期保值保证金申请→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风险监控员

→子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抄送出纳

 公司基本户→套期保值专用账户→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套期保值保证金由各公司提出资金需求,划转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的保证金总额

度。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套期保值专用账户→公司基本户

  如果套期保值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一个月内无交易,须提交申请将套期保值专用账户中的

保证金转入公司基本户;套期保值专用账户超出授权额度部分,应及时转入公司基本户。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监控员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保证金金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

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状况等,通过邮件形式报告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项目负责人。

  ①公司套期保值保证金账户存在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

  ②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情况与公司套保计划不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风险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实际情况通知证券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

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失错率不得超过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

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做好监控台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告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披露工作。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各知情人

均应对套期保值的方案、交易时间、建仓价格、持仓头寸、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公司领

导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

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

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按其职责范围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

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在确保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对套保

业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如

发现违规操作或其它风险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套保业务。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

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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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 国际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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