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涉及的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
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及支付能力,本
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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