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和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资料图】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及投资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为满足公司资金的需要,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实现利润最大化,公
司可以进行融、投资。筹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关联公司间拆借、发行债券以
及发行股票等;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 筹资业务及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
离。
第二节 筹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和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
他公司借款等。
第五条 银行借款可分为担保借款、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对于举借短期借
款要慎重安排借款额度,并做好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防范违约风险。
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司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
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公司对抵押物登记备查账,详细记录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融资机构
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筹资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融资租赁、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融中票等筹资活动,并负
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
处理。
第七条 总经理审批单项借款额度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银行借款项目,
但是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批准借款项目的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 3 倍;超出总经
理审批权限,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银行借款项目,
由董事长审批;超出董事长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且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1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银
行借款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子公司的银行借款应获得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上报
本公司批准。
第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
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在与银行达成基本借贷意向后,公司财务部应编
写借款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财务部凭审批过
的借款申请办理借款手续。贷款意向确定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与贷款
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优先采取银行借款的方式满足资金需要,尽量避免非
银行借款,确有必要采取非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公司可以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贷款通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
借款业务。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类借款
业务的,财务部应选派专人负责,应选择适当的融资类型、重视并全面审查融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建立有效的风险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规范
财务操作流程,保证资金安全,降低融资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类借
款业务的,财务部应事先编制筹资方案,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
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类借
款业务的,筹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单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 亿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方案、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
禁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并获得相应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
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不得进行非法转贷交易,
不得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进行转贷交易。
其次,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
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
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
算控制等。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
批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节 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利益,降低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现象的发生,公
司实行项目投资分级审批制度。总经理审批单项投资额度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的对外投资项目,但是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批准投资项目的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
的 3 倍;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外的对外投资项目,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运用资金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董事长审批;超
出董事长审批权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外的对外投资项目,连续 12
个月内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5%
的,由董事会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对每一个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都要全程参与,参与的过程可分为预
测分析阶段、事中监督执行阶段,事后评价总结阶段。事前预测分析是指在项目
立项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项目的投资报酬率、风险
程度进行分析以便投资决策。 事中监督执行是指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
定目标成本,并在项目的发展过程中随时修订和监督,以控制成本开支,确保投
资回报。 事后评价总结是指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对所投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其他项目投资分析提供借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对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施激
励和奖惩机制,确保公司各项投资均能获得合理回报,避免决策失误和投资失败。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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