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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2-12-22 18:03:04 来源:证券之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料图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

“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陈淑绵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婉璐

(五)现场检查手段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浙江新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内部控制环境良

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与浙江新能财务人员进行了

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

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

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现场检查日,浙江新能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

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提请公司注意:

           《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

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

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时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江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浙江新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浙江新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婉璐

               陈淑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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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现场检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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