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资料图】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丰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
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理由恰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及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袁新文、项思英、ATUL DALAK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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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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