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资料图)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菲林格尔家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满足菲林格尔家居科
技(江苏)有限公司实际运营的资金需要,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菲林格尔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公司直接控股 51%的控股
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
同时另一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公平、公正的市
场原则签署借款协议,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曹效军、李苒洲、李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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