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相关资料图)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洪寅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洪寅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仍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
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经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同意改聘朱锡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人员
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
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包建亚、周奇嵩、于卫星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包建亚 于卫星 周奇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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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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