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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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的《公司关于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
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因此同意《公司关于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
独立董事: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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