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
“发行人”或“公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封卷,
并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取得《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6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恒顺醋业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
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
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
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
(以
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出具了天衡审字天衡审字(2021)00378 号、天衡审字(2022)01148 号、天衡
审字(2023)0009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人员变化。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15 号文”、
“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 林 常 怡
负责人:
余瑞玉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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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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