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
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
益保护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
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
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
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
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
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
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三)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四)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
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
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
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六)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
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九)加强审计后的跟踪执行审计,评估审计后执行、优化和改正的情况;
(十)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于每一个审
计年度结束前 30 个工作日内制定下一个年度的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
计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
期限。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
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
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索引号及页次;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
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公
司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
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
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
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
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公
司分管领导决定。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
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
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
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
(一)对不配合审计计划提交审计所需资料或不按照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部门人
员,扣当月绩效考核分,每一项每延迟一天扣 1 分,总扣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二)审计发现因重大差错或者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以罚款或者行政
处罚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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