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
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设定的考核目标已充分考
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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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
量。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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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海福安 徐国亮 任 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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