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相关资料图)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科技”、
“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086 号)注册批复,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
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
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
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
关于提供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
信息真实
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
性、准确
一致。
性和完整
上市公司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性的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
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 1、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在泄露本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
次交易内 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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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或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进行内幕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
交易的承 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诺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
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
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于无违
重大违法行为。
法违规情
形的承诺
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关于不存 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在泄露本 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次交易内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幕信息或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进行内幕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上市公司 交 易 的 承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 诺
董事、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
事)、高 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级管理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员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
关于所提 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
供信息真 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实性、准 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确性和完 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整性的声 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明与承诺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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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
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
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关于填补
情况相挂钩。
被摊薄即
期回报相
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
关措施的
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
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关于无违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法违规情
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
形的承诺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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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
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尚未有主动减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前,若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
关于重组 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期间减持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的承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诺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
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
变化而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
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
关于减少
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和规范关
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联交易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
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
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不存 1、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本
上市公司 在 泄 露 本 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
控股股东 次 交 易 内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幕信息或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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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内 幕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
交 易 的 承 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
诺 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
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
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
和信息严格保密。
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
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
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
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关于所提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企业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
供信息真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实性、准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确性和完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整性的声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明与承诺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
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关 于 填 补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被 摊 薄 即 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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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回 报 相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关 措 施 的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承诺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在业
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
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
关于保障
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继续与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独立性的
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
承诺
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充分发挥控股股东的积
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
理机构;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尚未有主动减持上
关于重组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交易
期间减持
实施完毕前,若本企业/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
计划的承
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本人届时将严格
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上市
上市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
控股股东 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及一致行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
关于减少
动人 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
和规范关
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联交易的
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承诺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
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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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
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企业、本企业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关 于 不 存 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
在 泄 露 本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次 交 易 内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幕 信 息 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进 行 内 幕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交 易 的 承 2、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
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
安徽新材
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料基金、
形,且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
淮北中小
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基金、淮
北盛大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
投
担法律责任。
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
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关 于 所 提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供 信 息 真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实 性 、 准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
确 性 和 完 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整 性 的 声 本企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明与承诺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
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
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企业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
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关 于 无 违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 违 规 情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形的承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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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声明所
产生的法律责任。
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
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
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
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企业保证不
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
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
在纠纷。
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关 于 所 持 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
标 的 资 产 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
权 利 完 整 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性 、 合 法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
性的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承诺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
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承诺
人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
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业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
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
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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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
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向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行结束之日,本企业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
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企业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关于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的承
诺
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
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企业
所持和晶智能股权登记至和晶科技名下之日(即于主管
工商部门完成和晶智能相关变更备案登记等必要程序之
日)止的期间内,不存在占用和晶智能及其控制公司资
金或其他影响和晶智能及其控制公司资产完整性、合规
关 于 避 免 性的行为。
资 金 占 用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
的承诺 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
等任何方式占用和晶智能及其控制公司的资金,避免与
和晶智能及其控制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
往来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为本次交易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三、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关 于 不 存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在 泄 露 本 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
次 交 易 内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幕 信 息 或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进 行 内 幕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交 易 的 承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诺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
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
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
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
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
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和晶智能
关 于 所 提 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
供 信 息 真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
实性、准确 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
性 和 完 整 一致。
性 的 声 明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
与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 于 无 违 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
法 违 规 情 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
形的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诉讼或仲裁。
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情形。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中任何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
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
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关 于 所 提 的事实一致。
和晶智能
供 信 息 真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全 体 董
实性、准确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
事、监事
性 和 完 整 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和高级管
性 的 声 明 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
理人员
与承诺 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
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
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
关 于 无 违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法 违 规 情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
况 的 承 诺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示的行为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方未出现违背上述相应承诺的情形,公司将
继续督促各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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