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或“交易对方”)
持有的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51%股权及中
船贸易对中船万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与最近
十二个月购买同一或相关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
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
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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