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提交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的议案》、《关
于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名称原因真实、合理,不存在
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
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梁明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
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
议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本次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且具有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情况进行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事宜。
四、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
架协议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
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本次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
公允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
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推动公司
战略转型。
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事宜。
五、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
为本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价格公允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正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通过该项关联交易,有
利于推动公司战略转型,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可持
续发展经营目标,提高公司全体股东权益。该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是公平
有利的。
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因为子公司需要使用银行授信用于开展
日常经营业务,满足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宜。
五、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
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事项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
于其未来稳定经营;公司本次担保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程序合理、合
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封松林、张立萃、张秀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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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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