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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 嘉澳环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环球热推荐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2-15 18:12:21 来源:证券之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 14:0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 9:15-9:25,

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6,559,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6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4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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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联股东徐旭、李一罡、罗佰聪、潘翀、陆跃锋、钟周红、毛平、桐乡市顺

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3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

  关联股东徐旭、李一罡、罗佰聪、潘翀、陆跃锋、钟周红、毛平、桐乡市顺

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3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570,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60,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6,570,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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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嘉澳环保 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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